| 一般审批事项程序性规定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
审批项目名称:外国医师在京行医资格(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ZY001-2002(北京市行审A类-中医001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卫生部部长令第24号)
3、《外国医师在京短期行医管理暂行规定》(京卫医字〔1993〕15号)
审批总时限:30个工作日。
审批收费依据:
收费5000元[依据京卫医字〔1993〕15号《外国医师在京短期行医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市卫生局在受理申请并收取审核费”、京价(收)字(93)第193号]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外国医师来京短期行医申请表》。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外国医师姓名、国籍和申请在京短期行医的理由。(依据京卫医字〔1993〕15号《外国医师在京短期行医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项)
2、外国医师本人签署的代办注册委托书。(依据京卫医字〔1993〕15号《外国医师在京短期行医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项)
3、经公证的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依据京卫医字〔1993〕15号《外国医师在京短期行医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三项)
4、经公证的在外国的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依据京卫医字〔1993〕15号《外国医师在京短期行医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四项)
5、外国医师健康证明。(依据京卫医字〔1993〕15号《外国医师在京短期行医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五项)
6、邀请或聘用外国医师项目报告书。区县级以下(含区县级)医院需有区、县卫生局审核意见书。内容包括:申请项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如该项目已在我国应用,应提供应用的情况报告。首次在我国应用的,应提供在国外的应用情况报告;申请项目的先进性和必要性;与申请项目有关的论文或资料(必要时提供中文译本);至少有两名本专业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国医师审签意见。(依据京卫医字〔1993〕15号《外国医师在京短期行医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六项、第八条)
7、外国医师与邀聘单位签订的协议书或责任担保书。内容包括:目的;具体项目;地点及条件,包括完成该项目所必需的条件,如:邀请单位的技术力量、房屋、设备、药品等;协议期限;责任承担。(依据京卫医字〔1993〕15号《外国医师在京短期行医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七项、第九条)
8、因外国医师不具备汉语能力,而由邀请单位提供翻译,需提供翻译者外语能力及医师资格证明。(依据京卫医字〔1993〕15号《外国医师在京短期行医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八项)
以上文件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医政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收取审批费用,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即时填制《申办材料补充通知书》,将全部所需补齐、补正材料、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时限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有关文字材料真实。(依据1992年卫生部部长令第24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3、专家组认定申请项目安全、可靠。(依据1992年卫生部部长令第24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4、专家组认定申请项目具有先进性和必要性。(依据1992年卫生部部长令第24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5、外国医师经专家组实践技能考核合格。(依据京卫医字〔1993〕15号《外国医师在京短期行医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本岗位责任人:医政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核,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2条至第5条的,终结审批,但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终结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医政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同意审批”或“终结审批”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对于“中止审核”的,在审批流程表填写复审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将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将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医政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退回的中止件,填写中止行政审批通知书,必须将所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时限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填写终结行政审批通知书,必须将理由、依据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时限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
将审批过程中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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