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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

审批项目名称:医疗机构(100张床位以上)设置、变更(中医医疗机构由市中医管理局审批)(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ZY002-1-2002(北京市行审A类-中医002号-1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4第149号)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z1994?{第35号)

审批总时限:30个工作日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区县卫生局初审同意设置的意见。(依据京卫医字?z1995?{48号《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2、《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4第1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

3、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申请人的资信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z1994?{第35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十五条)

4、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内容包括:选址的依据;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占地和建筑面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z1994?{第35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十六条)

5、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必须提交有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z1994?{第35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十七条)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医政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即时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全部所需补齐补正材料、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时限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4第1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卫医发(1994)第25号《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卫医发(1994)第30号《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不具备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退休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被开除公职或擅离公职的医务人员;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z1994?{第35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十二条、依据京卫医字?z1995?{48号《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二章第十四条)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z1994?{第35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十四条)

5、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申请人的资信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z1994?{第35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十五条)

6、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选址的依据;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占地和建筑面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z1994?{第35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十六条)

7、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无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z1994?{第35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二十条)

8、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的设置,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初审,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依据京卫医字?z1995?{48号《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二章第九条)

9、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不符合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的;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的;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的;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的;人员、设备、资金的配置不合理的;拟设置的诊疗科目不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依据京卫医字?z1995?{48号《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二章第十八条)

本岗位责任人:医政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核,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2条至第9条的,终结审批,但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终结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医政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同意审批”或“终结审批”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对于“中止审核”的,在审批流程表填写复审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将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将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医政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等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退回的中止件,填写中止行政审批通知书,必须将所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及时限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填写终结行政审批通知书,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时限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

将审批过程中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