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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校验

简易审批事项程序性规定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


审批项目名称:医疗机构(100张床位以上)设置、变更(中医医疗机构由市中医管理局审批)(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ZY002-3-2002(北京市行审A类-中医002号-3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4第149号)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z1994?{第35号)

审批总时限:30个工作日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z1994?{第35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三十五条)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z1994?{第35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三十五条)

3、医疗机构评审合格证书。(依据京卫医字?z1995?{48号《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三章第三十八条)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医政处审批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在审批表中注明受理时间,然后转入审定程序。

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即时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者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时限等以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定

标准:

(一)审定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医疗机构于校验前三个月申请校验。(依据京卫医字?z1995?{48号《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三章第三十八条)

3、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4第1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三十七条、卫医发(1994)第25号《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卫医发(1994)30号《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4、未处于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z1994?{第35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三十七条)

5、医疗机构评审合格。(依据京卫医字?z1995?{48号《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三章第三十九条)

6、医疗机构各项变更手续齐全。(依据京卫医字?z1995?{48号《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三章第三十九条)

7、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京卫医字?z1995?{48号《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三章第三十九条)

(二)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即时作出批准决定,将校验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交付申办者。

对不符合标准的,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并填写终结审批通知书,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时限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报上一级备案。

将审批过程中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29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