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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一般审批事项程序性规定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


审批项目名称:医师资格认定、注册、变更(中医医疗机构由市中医管理局审批)(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ZY003-2-2002(北京市行审A类-中医003号-2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z1998?{第五号)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z1999?{第5号)

审批总时限:30个工作日

审批收费依据:

医师执业注册费25元(依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京价(收)字[2000]224号《关于本市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费和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费标准的函》)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z1999?{第5号《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三章第七条第一项)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z1999?{第5号《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三章第七条第二项)

3、《医师资格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z1999?{第5号《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三章第七条第三项)

4、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办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z1999?{第5号《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三章第七条第四项)

5、申请人身份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z1999?{第5号《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三章第七条第五项)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z1999?{第5号《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三章第七条第六项)

7、重新申请注册的,除提交前款第二至七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z1999?{第5号《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三章第七条第二款)

8、获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z1999?{第5号《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三章第七条第三款)

9、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申请执业医师注册,还应当提供原《医师执业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z1999?{第5号《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二款)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医政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收取审批费用,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不符合标准,不予受理,即时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全部所需补齐、补正材料、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时限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z1999?{第5号《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四条)

3、不具备下列情形: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z1999?{第5号《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五条)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中止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z1999?{第5号《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条)

5、拟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z1999?{第5号《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六条)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同意聘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z1999?{第5号《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三章第七条第六项)

7、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z1999?{第5号《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三章第七条第四项)

本岗位责任人:医政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核,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2条至第7条的,终结审批,但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终结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医政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同意审批”或“终结审批”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对于“中止审核”的,在审批流程表填写复审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将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将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医政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医师执业证书》等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

对退回的中止件,填写中止审批通知书,必须将所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及时限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填写终结审批通知书,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及时限等书面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

将审批过程中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