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科创建活动的通知
京中医政字〔2009〕73号
各区县卫生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9〕36号)提出的“乡镇卫生院都要设置中医科、中药房”的要求,北京市中医管理局2009年在全市10个郊区县继续开展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科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创建活动以乡镇卫生院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和卫生局能够高度重视乡镇卫生院中医药工作;
(二)乡镇卫生院有良好的中医药服务基础,能够积极开展各项中医药服务,中医药在卫生院提供的各项预防保健医疗服务中有明显的优势和特色;
(三)乡镇卫生院中医科、中药房设置和提供的中医药服务达到《北京市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科建设检查标准》(见附件3)。
二、请各区县卫生局在2009年7月31日前组织对本地区乡镇卫生院中医科中药房设置情况进行自查,并填写《乡镇卫生院中医科中药房设置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在自查基础上,筛选并推荐一个2009年度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科候选单位。填报《2009年度北京市乡镇卫生院中医科示范单位申请表》(见附件2),两表同时上报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三、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将组织专家对各区县筛选推荐的候选单位进行检查评估。2009年度候选单位的检查评估工作将在2009年8月进行。检查评估合格的,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将授予“北京市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科”称号,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区县卫生局要高度重视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科创建工作,将其作为提高农村中医药服务能力、满足农村居民中医药服务需求的重要抓手,从实际出发,制定科学、合理、有序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切实加以完成。在工作中,既要积极争取有利于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发展的外部支持政策,也要加强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的内涵建设。
五、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将不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检查和指导,并适时组织开展经验交流活动。
联 系 人:赵建宏
联系电话:84036774
传 真:84036772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后街小取灯胡同5号
邮政编码:100010
二00九年七月八日
|
主题词:乡镇卫生院 中医科 通知 |
|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办公室 2009年7月8日印发 |
|
共印3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