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科室的通知
京中医政字〔2009〕36 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综合医院: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8〕50号)提出的“城乡综合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都要设置中医科、中药房;所有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都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要求,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现对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科、中药房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办公厅、总后勤卫生部医疗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关于切实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的意见>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08〕45号)的要求,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和中药房应严格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的要求设置。中医科必须作为医院的一级临床科室,设立中医病床床位数不低于医院标准床位数的5%;要设立中医门诊,三级医院开设中医专业不少于3个,二级医院不少于2个;要配备开展临床工作必需的中医药服务设施、设备、人员等相关条件。对已经设置中医临床科室和中药房但尚未达标的,要切实采取措施尽快达标;对尚未设置的,要按照标准尽快设置。综合医院要把中医药科室的发展纳入医院总体发展规划,明确目标,制定措施。到2010年底,全市所有的综合医院都应设置达标的中医临床科室和中药房。
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8〕240号)明确指出,“临床科室设置包括: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卫规财发〔2006〕340号)明确提出,“乡(镇)卫生院要提供预防、康复、保健、健康教育、基本医疗、中医、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综合服务。”各区县卫生局要尽快对设置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对尚未设置中医科室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要优先纳入2009年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工作时间表,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基本规范》的要求,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配备开展中医药服务必需的设备,配备具有一定层次的中医药人员。力争通过一到两年的时间实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中医科中药房科室设置全覆盖。
三、各区县卫生局和综合医院要高度重视中医科、中药房的设置工作,将其作为满足首都居民中医药服务需求的重要措施切实加以推进。市卫生局和市中医管理局将把中医药工作纳入综合医院管理评价体系和院长责任目标考核体系中。各区县卫生局要把区属综合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医科、中药房设置纳入综合医院考核评价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年度考核评价标准。北京市卫生局和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区县和各综合医院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没有按照要求完成的将予以通报。同时,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将继续开展综合医院示范中医科、北京市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全国及北京市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通过项目引导,示范带动,共同打造良好的首都中医药服务氛围,为首都居民健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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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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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综合医院 社区卫生 乡镇卫生院 中医科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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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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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办公室 2009年4月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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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5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