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医类别医师执业注册培训的暂行规定
日期:2009-06-30
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三章第七条第三款“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的规定,特对北京市中医类别医师执业注册培训规定如下。 一、获得《医师资格证书》后二年内未向具有管辖权的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的中医类别人员均需到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指定的机构接受3-6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二、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指定以下机构为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人员的培训机构: 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 88001218 中国中医研究院西苑医院 62882121 中国中医研究院望京医院 64721263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 84013218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 67689641 北京中医医院 64035380 三、培训的具体内容、方式以及考核的办法由培训机构负责拟订,并报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备案。 四、申请参加培训的中医类别人员需提交如下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需由聘用单位加盖公章) 2、《医师资格证书》 3、身份证明 4、二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 五、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指定培训机构申领《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师执业注册培训考核表》,按照培训机构规定的时间参加培训。 六、申请人在指定培训机构的培训时间不得间断,并严格遵守培训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申请人在培训期间不能按照培训机构的要求按时、按计划完成培训计划的,培训机构可以提前终止培训,该申请人按培训考核不合格对待。 七、申请人经3个月培训后,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培训机构出具考核合格证明,并在《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考核和培训机构或组织的意见栏填写培训意见和考核结果。 八、申请人经3个月培训并申请考核不合格的,由培训机构适当延长培训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并再次参加由培训机构组织的考核,考核合格的,按前款办理,考核仍不合格的,需重新申请培训。 九、培训机构在每年的三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的培训情况汇总上报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200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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