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在医疗机构内开展足底按摩是否属于诊疗活动的请示”的批复
日期:2009-06-30
京中医政字〔2005〕12号 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 你局海卫字[2005]1号“关于对在医疗机构内开展足底按摩是否属于诊疗活动的请示”收悉,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我局请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现答复如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如果所开展的推拿(按摩)(包括足底按摩)活动,属于上述情形的,应认定为医疗活动。 特此批复。 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在医疗机构内开展足底按摩是否属于诊疗活动的复函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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